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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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IUR)。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企业创新、区域创新、产业创新服务;联合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以国际化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完善知识创新体系,提升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在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2.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3.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洽谈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承办展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专门人才。
    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
    6.促进政产学研金的合作与协同创新,加强产学研与用的紧密结合,推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7.加强产学研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
    8.根据有关规定建好本会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5.关心支持、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下列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及时反映产学研合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第 2 届 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